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苏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朝和与被执行人高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和,男。被执行人高嵩,男。申请执行人王朝和与被执行人高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人民币899.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