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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素玲申请执行蔡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玲,蔡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玲,女,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蔡敏华,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申请执行人张素玲申请执行蔡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一、被执行人蔡敏华认欠申请执行人张素玲借款50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15年2月18日前付还余款30000元。还款由被执行人蔡敏华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张素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二、若被执行人蔡敏华无按期履行,则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素玲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款项;三、担保人蔡灶川对被执行人蔡敏华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执行人蔡敏华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只履行20000元,其余款项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张素玲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敏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上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