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丽萍与李光辉、赵小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萍,李光辉,赵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曹丽萍,女。被执行人李光辉,男。被执行人赵小利。申请执行人曹丽萍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郑黄证执字第2417号执行证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417号执行证书中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417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