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边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肖波,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30.00元人民币,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红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