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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忠杰、孙常英等与徐小雷、蒙城县名珂尔服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杰,孙常英,高万宝,高云,徐小雷,蒙城县名珂尔服饰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20号原告:高忠杰,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孙常英,女,193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高万宝,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高云,女,200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高忠杰,身份信息同前。被告:徐小雷,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蒙城县名珂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杰、孙常英、高万宝、高云诉被告徐小雷、蒙城县名珂尔服饰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忠杰、孙常英、高万宝、高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忠杰、孙常英、高万宝、高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杰、孙常英、高万宝、高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