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与王福成、刘爽爽、闫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王福成,刘爽爽,闫永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20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天华山路171号。负责人周丽芳,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国。被告王福成。被告刘爽爽。被告闫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王福成、刘爽爽、闫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人民陪审员 隋 昕 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