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秀端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端,林敏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保字第53号原告陈秀端被告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端与被告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端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林敏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原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敏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二、查封陈秀端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雄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