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扬名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扬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24号之一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周国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扬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扬名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988元,共计人民币1013元(均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