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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宗某某诉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甲,党某某,宗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892号原告宗某甲,男,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宗某乙,男,汉族,住宁夏盐池县大水坑镇马坊村红沟洼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宗某甲党某某,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