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宗某某诉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甲,党某某,宗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892号原告宗某甲,男,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宗某乙,男,汉族,住宁夏盐池县大水坑镇马坊村红沟洼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宗某甲党某某,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