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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纪洪与王其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洪,王其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刘纪洪,居民。被执行人王其信,居民。刘纪洪与王其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商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其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纪洪支付货款7547.5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刘纪洪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且书面同意本院申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商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徐晨曦执行员  曹书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