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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韩丽君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君,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97号原告韩丽君,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390-1。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龙,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邦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君诉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9元,原告已预交2819元。经本院批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19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