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铭与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高红、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陈铭,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叶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祥,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高红,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沿江中路环新商城。法定代表人:高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高红、叶祥、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18876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