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娜、李博文诉张建华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李博文,张建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3号原告李娜,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商丘车站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李博文,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兰,女,1950年4月6日出生,回族,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建华,女,1935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李博文与被告张建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李博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李博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娜、李博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