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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娜、李博文诉张建华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李博文,张建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3号原告李娜,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商丘车站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李博文,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兰,女,1950年4月6日出生,回族,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建华,女,1935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李博文与被告张建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李博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李博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娜、李博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