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日日顺电气有限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汪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合规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日日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荣,经理。被告: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范亚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日日顺电气有限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1500万元,并提供其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颍州区颍州南路和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永恒大厦一楼911.63平方米、价值2700万元的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号,房地产权利人: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1500万元;二、查封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变更前名称为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坐落于颍州区颍州南路和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永恒大厦一楼911.63平方米的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春宇审 判 员 郝芝宏人民审判员 李丛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