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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凯悦鞋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双红鞋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双红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悦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陆军。上诉人杭州双红鞋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杭州双红鞋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隶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杭州双红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悦琴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夏明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治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