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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224号罪犯张林,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服刑,系累犯。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30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4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但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罪行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三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罚金13000元(已执行4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成   波人民陪审员 孙福安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