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俊平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平,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平,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张鹏,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平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2758元,承担执行费174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