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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