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