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进与李昱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进,李昱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491号申请人:刘进,男,1985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昱达,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刘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昱达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贺俊涛所有的鲁Q6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昱达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贺俊涛所有的鲁Q6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