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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白彦林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彦林,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白彦林,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东方红世纪广场*号公馆。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彦林申请执行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白彦林支付违约金348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仲裁费65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4180.04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利息,领取4130.04元。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代理审判员  高明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兴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