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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执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朱海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朱海华,李娜,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02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6号。负责人史雪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久川,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静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5。法定代表人杜炳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海华。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王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李娜、王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李娜、王瑛应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5044049.76元及相应利息,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李娜、王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查被执行人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李娜、王瑛名下存款情况,经查,其名下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李娜、王瑛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其名有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号-5号房产一套,上述房产经本院评估拍卖,于2015年6月1日以5657120元拍卖成交,依照调解书,申请人对该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5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本案被执行人无锡市华硕达钢材零料配送有限公司、李娜、王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款本金尚未执行到位44049.7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汤建成审判员 项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浦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