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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屈付与薛仁杰、王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付,薛仁杰,王燕,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屈付,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薛仁杰,乳名大牛,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松,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