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屈付与薛仁杰、王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付,薛仁杰,王燕,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屈付,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薛仁杰,乳名大牛,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松,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