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波等与杨加祥劳务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恢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等二十四人。被执行人杨加祥。申请执行人张波等二十四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杨加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6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付款30000元,对不足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波等二十四人与被执行人杨加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