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新宝与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宝,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394-2号原告郭新宝。委托代理人王名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新宝与被告天津市融滨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融滨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2015年6月10日,原告申请追加边玉发为本案被告,2015年6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追加边玉发为被告的申请。对原告上述申请,本院均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 欣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人民陪审员 曹金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