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恩秀与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秀,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陈恩秀,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经营者袁刚,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陈恩秀诉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恩秀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恩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秀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恩秀承担。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