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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恩秀与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秀,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陈恩秀,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经营者袁刚,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陈恩秀诉赤水市三佬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恩秀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恩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秀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恩秀承担。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