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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罗于辉、吴伯让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于辉,吴伯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1030431—X。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章中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德铭,达州市达川区渡市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罗于辉,男,生于1961年07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吴伯让,女,生于1963年02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于辉、吴伯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于辉、吴伯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官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