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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谭冰、王一沨与袁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冰,王一沨,袁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72号原告:谭冰,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屈建华,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开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一沨,男,200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理人:谭冰,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屈建华,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开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长友,男,住安徽省合肥市临泉东路万事达广场。本院审理的原告谭冰、王一沨与被告袁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谭冰、王一沨提供的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袁长友直接或邮寄送达,且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谭冰、王一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袁长友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原告谭冰、王一沨未提供被告袁长友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冰、王一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