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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费、台班费、营运损失费共计3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被执行人杨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某某、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付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470元。被执行人杨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法执字第00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