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焦庆山与灌云县东王集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灌云县东王集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庆山,灌云县东王集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灌云县东王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焦庆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时长猛,该站站长。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法定代表人郑奋翔,该乡乡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庆山与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灌云县东王集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庆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庆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庆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庆山承担。审 判 长 汤锦军审 判 员 战传福人民陪审员 黄德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