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王国新、张亚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王国新,张亚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3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河南埭路47号。负责人:杨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国新,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姚家17号。被执行人张亚妹,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姚家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商特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杭余执民字第30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平桂花城紫桂苑1幢1单元1001室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国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平桂花城紫桂苑1幢1单元1001室[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90509**号,建筑面积:165.51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杭余商国用(2009)字第05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3.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