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寿执申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雪环与刘经彪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环,刘经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申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环,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刘经彪,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刘雪环与被执行人刘经彪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09)寿执申字第11-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经彪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内的存款8099.65元,但被执行人刘经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经彪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内存款8099.65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刘经彪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内的存款681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