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顾卫国与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顾卫国,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兰丰村七社。被执行人顾海军,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崇岗镇兰丰村一社。申请执行人顾卫国与被执行人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8100元,诉讼费332元,合计254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11000元,未执行标的14432元及执行费281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该借款。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