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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纸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杨、张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纸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被告婚后对原告和家庭不忠诚不负责,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因此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对婚后财产小轿车一辆(5万元)、五征农用车一辆(1万元),要求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分割婚内财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同年被告到原告家共同生活,双方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期间,被告为原告拆旧房盖新房,造价共15万元,后简装花费近7万,其中原告出了不到1万。被告在与原告十多年的同居和婚姻生活中,将工资、退休金、预制厂的收入都交给了原告,承担起了家庭的责任,原告称其对家庭不忠诚不负责不属实。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被告到原告家中共同生活。共同居住期间,双方先后两次拆旧房盖新房,并开办预制厂从事经营。2013年1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5年4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有过一段婚姻,双方的结合是慎重选择的结果。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生活长达十余年,感情基础较好。近期双方虽因经济及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重大过错,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互信和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努力增进双方感情,改善家庭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纸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