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齐金五、齐慧强诉被告许昌市胡郦氏门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齐慧强,男,1977年1月24日生。原告齐金五,男,1947年8月8日生。被告许昌市胡郦氏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发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慧强、齐金五诉被告许昌市胡郦氏门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