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钟某某,女,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