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三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与罗国清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罗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199号原告三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罗国清,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清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罗国清价值36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国清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