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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生强与聂成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生强,聂成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曹生强,男,汉族,1958年7月1日生,个体户。被告聂成功,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生强与被告聂成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生强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4元,减半收取9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文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