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庭光、郑庭海、赵新兰、卢森、赵金燕、赵志勇、赵金凤公证债权文书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新兰,郑庭光,郑庭海,卢森,赵金燕,赵志勇,赵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2-3号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新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庭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庭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森,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金燕,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金凤,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北证执字第10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新兰、郑庭光、郑庭海、卢森、赵金燕、赵志勇、赵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957.19元,合计45957.19元,承担执行费589.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新兰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