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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青岛泉发染整有限公司与青岛大正毛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泉发染整有限公司,青岛大正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933号原告青岛泉发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袁成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永,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正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原告青岛泉发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大正毛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139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泉发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青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