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晓兰与王志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561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谢竞忠、曾晓晶,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