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金润与李伟、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润,李伟,张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李金润,女,生于1985年9月19日。委托代理人高明军,男,生于1984年1月15日。被告李伟,男,生于1984年1月9日。被告张丹,女,生于1989年10月10日。原告李金润与被告李伟、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7日,被告李伟向原告60000元,由被告张丹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伟的地址为瓜州县渊泉镇光明园小区24号楼二单元五楼西户,但根据以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李伟的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付原告李金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