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袁磊与李元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磊,李元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袁磊。委托代理人幺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曦。原告袁磊与被告李元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磊诉称,2012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下书写借条约定于2012年5月22日之前还清。后被告陆续还款20000元。2013年4月中旬被告通过蒋璠向原告还款1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