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姚富平、周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姚富平,周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1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畅,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卫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员工。被告姚富平。被告周凤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工行)与被告姚富平、周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工行的委托代理人高畅、姚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富平、周凤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工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姚富平、周凤霞;贷款105万元于2006年12月19日发放,贷款期限20年;贷款本金已归还220795.52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30%,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姚富平、周凤霞应承担无锡工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2、物的担保情况:姚富平以其名下的xxxxx、401室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105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姚富平、周凤霞归还借款本金829204.48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为73948.14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6.8775%计算)。2、姚富平、周凤霞支付无锡工行律师费26000元。3、无锡工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姚富平、周凤霞承担。被告姚富平、周凤霞未到庭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无锡工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贷款账户明细、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姚富平、周凤霞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富平、周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29204.48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为73948.14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8775%计算),息随本清。二、姚富平、周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代理费26000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姚富平抵押的xxxxx、401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0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51元(已由无锡工行预交),由姚富平、周凤霞共同负担(无锡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姚富平、周凤霞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姚富平、周凤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工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