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温正顿、项秋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正顿,项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温正顿。被执行人项秋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71512.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97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正顿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温正顿在该行的存款71512元,因银行账户在外地,故无法实际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非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