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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世祥与被告万丽、赵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世祥,万丽,赵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99号原告白世祥。被告万丽。被告赵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世祥与被告万丽、赵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世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世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白世祥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