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荣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667-1号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荣某,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许家台村八组38号。被执行人:马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许家台村八组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荣某、马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某、荣某在开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地上树木苗木补偿款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