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张丽云与张丽云、黄水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张丽云,黄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杨守明,杭州熙合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908号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熙。委托代理人:路俊超。被告:张丽云。被告:黄水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被告:杨守明。被告:杭州熙合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责人:叶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云、黄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杨守明、杭州熙合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200元。代理审判员 杭 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