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99号原告:蒋某甲,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某乙,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