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邱凯佳与徐素英、方东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凯佳,徐素英,方东宇,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邱凯佳,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素英,女,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方东宇,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徐涛,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凯佳与被告徐素英、方东宇、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凯佳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凯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凯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凯佳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