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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信喜与韩世波、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张信喜。被告韩世波。被告于建伟。原告张信喜与被告韩世波、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信喜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世波、于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张信喜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