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信喜与韩世波、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张信喜。被告韩世波。被告于建伟。原告张信喜与被告韩世波、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信喜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世波、于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张信喜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自